主動公開 GMBG2022007
特 急
明應急〔2022〕77號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
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
清單目錄》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局有關股室: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目錄》業經我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附件:《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目錄》
附件: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目錄
一、免罰清單 | ||||
序號 | 實施領域 | 事項名稱 | 不予處罰情形 | 依據 |
1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處罰。 | 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2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 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3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處罰。 | 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4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應急預案備案、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預防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處罰 | 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5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處罰 | 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二、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 | ||||
實施領域 | 事項名稱 | 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 | 依據 | |
1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處罰 | 1.違法情節較輕,主動報告,積極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的; 2.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5.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
2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 1.違法情節較輕,主動報告,積極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的; 2.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5.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
3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 1、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2、積極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
三、減少行政檢查頻次清單 | ||||
序號 | 實施領域 | 事項名稱 | 減少行政檢查頻次的情形 | 依據 |
1 | 安全生產 |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的檢查 | 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或一級評審(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或者一級證書)的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 | 1.《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第十四條: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核查信用優良的檢查對象,行政執法主體可以減少行政檢查頻次。 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二)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第8條:推行信用監管。建立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依據經營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合理確定、動態調整“雙隨機、一公開”中抽查比例和頻次。對誠信守法的監管對象,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靈活采取自查自糾等承諾式檢查方式;對失信違法的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
備注:1、本目錄中的“中小企業”劃分,參照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規定進行劃分; 2、本目錄所指“危害后果輕微”“違法情節較輕”,由辦案機關依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結合案情具體確定; 3、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
政策解讀:關于對《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目錄》制定的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