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民辦養老機構管理和扶持辦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月22日,區府辦印發《佛山市高明區民辦養老機構扶持實施辦法》(明府辦〔2020〕1號),進一步促進了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有效地緩解了我區養老服務的需求壓力。截至2022年6月,全區備案養老機構共有13家,備案養老床位共有1423張,其中公辦養老機構4家,床位數288張;民辦養老機構8家,床位數1051張;公建民營1家,床位數84張。13家養老機構入住老人共464名,入住率為32.6%,其中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老人113名,入住率為39%;民辦養老機構入住老人317名,入住率為30.2%;公建民營入住老人34名,入住率為40.5%。
針對高明區養老服務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專項審計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總結兩年來出現的典型案例和新情況,為加強對民辦養老機構的規范和管理,大力推動全區養老機構參加全省星級養老機構評定,使資助資金有效促進民辦養老機構實現規模檔次和服務質量雙提升,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區民政局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佛山市高明區民辦養老機構管理和扶持辦法》。
二、起草依據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ǘ娥B老機構管理辦法》
?。ㄈ睹裾筷P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
?。ㄋ模稄V東省養老服務條例》
?。ㄎ澹稄V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依法登記和備案,由企業、社會團體、個人或者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各類民辦養老機構(含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
四、管理部門
區民政局是民辦養老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綜合評估等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區發展改革局、自然資源分局、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區財政局、區住建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局、生態環境分局、醫療保障分局、區稅務局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工作。
各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民辦養老機構應符合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GB 38600-2019)《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國家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食品、建筑規范等相關要求;符合國家規定的老年人、殘疾人基本規范以及無障礙設施建設要求等規定。
六、扶持和優惠政策
?。ㄒ唬┬略龃参毁Y助
1.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民辦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
1-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享受新增床位資助:
?。?)由企業、社會團體、個人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辦養老機構。
?。?)由政府投資建設,需要社會力量出資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或添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后,才具備開業運營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
?。?)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的公辦養老機構,除了其原許可或備案時登記的床位以及合同或協議約定由社會力量在合同期限內新增建設的床位外,其他由社會力量出資新建、改造或添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后新增的床位。
1-2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新增床位資助:
?。?)政府投資興建且具備開業運營條件,委托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
?。?)民辦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搬遷等原因引起的床位變化,其已享受了新增床位資助的床位。
?。?)原民辦養老機構結業,在原址新建的養老機構中已享受了新增床位資助的床位。
?。?)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的公辦養老機構,其原許可或備案時登記的床位以及合同或協議約定由社會力量在合同期限內新增建設的床位。
?。?)養老日托床位。
2.資助標準
新增床位資助資金按照每張床位資助6000元標準執行,并實行分期依申請撥付。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每張每期資助2000元,分3期按年度申請撥付(一年度內申請撥付一期),其中首次申請資助獲批當年撥付第一期資助,申請撥付第二、第三期資助的,其對應上年度入住率分別須達到50%、70%。
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每張每期資助1200元,分5期按年度申請撥付(一年度內申請撥付一期),其中首次申請資助獲批當年撥付第一期資助,申請撥付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期資助的,其對應上年度入住率分別須達到40%、50%、60%、70%。
年入住率=當年每月在住老人的累計數/(備案床位數×12)。
3.其他條件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當期新增床位資助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依法登記并辦理養老機構備案且正式運營滿一年。
?。?)備案總床位100張及以上。
?。?)被評為省一星級養老機構及以上。
?。?)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并與直接招用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養老護理員與能力完好的服務對象比例不低于1:10,與輕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6,與重度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3。
?。?)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
?。?)與入住對象或其代理人簽訂規范性《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為入住對象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能力評估。
?。?)申請資助的年度未發生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失信行為記錄,且未有未處理完畢的行政處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ǘ┻\營資助
1.資助范圍
民辦養老機構收住的本區戶籍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含日托人員和特困人員),且住滿當月天數的,按標準給予運營資助。
2.資助標準
?。?)省三星級及以上的民辦養老機構,按每人每月補貼150元給予運營資助;
?。?)省一、二星級民辦養老機構,按每人每月補貼120元給予運營資助;
?。?)未獲得省星級的民辦養老機構,按每人每月補貼100元給予運營資助。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運營資助,須辦理養老機構備案且正式運營3個月后,從第4個月起享受運營資助。
?。ㄈ┥暾埿略龃参毁Y助、運營資助所需材料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資助、運營資助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消防安全、衛生、食品、建筑規范等相關許可證明材料。
2.入住對象的年度能力評估匯總表;每月的入住對象登記表。
3.租賃場地經營的,提交場地出租方出具的扶持年度的費用繳納證明。
4.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由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年度運營管理情況、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服務項目范圍和質量實施情況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情況等。
5.上一年度民辦養老機構使用政府補助資金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相關資料(首次除外)。
6.養老機構投保的責任保險資料。
7.非本機構開展的服務對象及其代理人滿意率達到80%以上調查材料。
8.書面承諾接受資助期間不得改變民辦養老機構的性質,不得開展與養老事業無關的業務等內容。
?。ㄋ模┬羌壴u定獎勵
1.獎勵范圍
民辦養老機構被評定為廣東省星級養老機構的,在星級有效期內提出申請,提交星級評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需同時出示證書原件比對),按標準給予一次性星級評定獎勵。
2.資助標準
五星級養老機構獎勵為20萬元,四星級養老機構獎勵為15萬元,三星級養老機構獎勵為10萬元,二星級養老機構獎勵為5萬元,一星級養老機構獎勵為2萬元。
星級評定結果到期后,重新評定為同一星級或更低星級的,不再另行獎勵,重新評定為更高星級的,按照更高星級獎勵標準給予補差獎勵。
?。ㄎ澹┥暾堎Y助的程序
1.申請。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申請上一年度新增床位資助、運營資助或星級評定獎勵,并分別填寫一式兩份《佛山市高明區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資助申請表》《佛山市高明區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資助申請表》《佛山市高明區民辦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獎勵申請表》,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2.審核。區民政局要會同屬地鎮政府(街道辦)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申請進行實地初審,并分別征求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住建水利局、區財政局的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示。經審核符合資助條件的,在高明區民政局網頁公示7天。公示有異議的,進行重新審核。
4.確認。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公示無異議的,給予資助;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由鎮政府(街道辦)將申請材料退還給相應的民辦養老機構。
七、監督管理措施
?。ㄒ唬┟褶k養老機構接受本辦法資助,必須與區民政局簽訂資助協議。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資助資金,將資助資金用于設施設備的購置、維護與運行,投保責任險,工作人員的培訓提升及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質量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資助資金的用途。
?。ǘ┟褶k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助資金的使用制度,為資助資金設立專項科目,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
區民政局有權向民辦養老機構查詢、復印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和資料,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區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資助資金進行審計。
?。ㄈ┤魏螁挝?、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資助資金。
?。ㄋ模┟褶k養老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資助資格,追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申請扶持資助、接受核查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
2.違反資助協議規定,挪用資助資金。
?。ㄎ澹┟褶k養老機構在申請資助的年度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年度的運營資助資格。
1.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2.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3.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4.未按照規定配備人員,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5.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6.未依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7.歧視、侮辱、虐待、遺棄服務對象以及其他侵害服務對象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8.不接受政府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向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9.沒有按照要求完成在“金民工程”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以及區民政局的服務系統的錄入并及時更新數據。
10.沒有定期開展消防設施、器材檢測維修。
11.擅自收住孤兒、棄嬰或者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12.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收住服務對象死亡情況;
13.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
14.發生服務對象走失一次以上或服務糾紛、勞資糾紛發生2次及以上的;
15.年度內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失信行為記錄;
16.扶持年度內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
17.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
1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民政局會同財政等部門每年要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要責令整改,緩撥、停撥資助資金,追回已撥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